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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现将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国测办字〔2003〕1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国测办字〔2003〕17号
         二○○四年二月三日
  现将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国测办字〔2003〕1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国测办字〔2003〕17号
         二○○四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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