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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高四川省测绘行政执法质量,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确保行政处罚公开、公正、合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四川省测绘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测绘行政执法单位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自主确定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相适应的处罚,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自主确定是否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二是自主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三是自主确定行政处罚的幅度。
第四条 行使测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公正、公开和合理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测绘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基本相同的,应当给予基本一致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测绘局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可以降低一个档次进行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认识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的;
(四)行为人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其他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从轻处理的情节。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测绘局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可以升一个档次进行处罚:
(一)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后一年以内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二)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三)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两人以上结伙实施违法行为,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违法行为严重或者引起当事人集体上访社会影响较大的;
(七)其他法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最高档次进行处罚:
(一)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二)抗拒检查、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的;
(三)对检举、举报人或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第九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第十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行政机关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考虑不应当考虑的因素或不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的;
(二)处罚动机不良,目的不当;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假公济私,打击报复的;
(三)行政处罚违背社会公认的常理、道德、习惯的;
(四)作出行政处罚时受个人非理智的情绪所左右,独断专行、态度精暴、反复无常、宽严失度的;
(五)未查清违法事实、情节或认定事实、情节有误就轻率地作出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人员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对照《四川省测绘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实施行政处罚。调查人员认为根据本标准的规定应对行政相对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依法从重处罚及依法不予处罚的,必须通过集体研究予以决定。
第十二条 省测绘局定期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使用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变更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的。
(三)因行政处罚案件在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严重不当的;
(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违反四川省测绘局制定的行政自由裁量相关制度,行政相对人投诉、上访,损害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对有执法过错的测绘行政执法人员,发证机关或持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的人员可给予其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或暂扣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执法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四条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四川省测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见相关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