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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质量检验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检验专家库制度,保证检验、认定、测试和鉴定等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测绘质量检验专家的认定、考核和管理,以及对四川省测绘质量检验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维护等管理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专家库由四川省测绘局设立和管理。四川省测绘局组织对四川省测绘质量检验专家库成员的认定、考核和管理工作,具体由四川省测绘局技术监督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四川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质检站”)负责协助开展专家库认定、考核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专家的产生
第五条 专家库专家分为管理类和技术类两类,共设13个一级类:质量管理、测绘航空摄影、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制印、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海洋测绘、互联网地图服务。一级类中细分二级类,详见附表1。
第六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
(一)在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测绘资质单位中从事测绘质量管理、技术管理或质量检验工作;
(二)测绘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三)熟练掌握相关技术标准,累计从事测绘工作不少于10年,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申报技术类的,应评聘为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申报管理类的,应当熟悉国家测绘质量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及测绘行业质量情况。
第七条 专家库成员的申报和管理实行网上申报、动态管理。
第八条 申报人须经所在单位推荐,通过四川省测绘局网站上的“四川省测绘质量检验专家库管理系统”进行申报。
第九条 通过初审的申报人,应提交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书面证明材料,并经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审核。
第十条 在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的基础上,四川省测绘局组织认定测绘质检专家,并根据需要及时对专家库专家进行补充和调整。
专家库专家的认定结果由四川省测绘局负责公布。
第四章 专家的管理
第十一条 质检站负责将专家信息纳入“四川省测绘质量检验专家库”,并建立专家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 通过考核认定的专家由四川省测绘局颁发“四川省测绘质量检验专家证书”。
第十三条 质检工作完成后,专家使用单位对专家的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给出评价意见,省测绘局根据评价意见等进行考核,考核等级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考核结果纳入技术档案。专家评价与考核详见附件2。
第十四条 四川省测绘局采用培训、召开研讨会等形式,开展专家技术培训或技术交流。
第十五条 专家参加有关工作的时间原则上每次不超过一个月。
第五章 专家的职责、权力和义务
第十六条 专家的职责
(一) 参加全省测绘质量监督检查活动,承担测绘质量监督检验和测绘质量管理体系检查等工作;
(二) 承担测绘成果质量有关标准的研制、评审工作;
(三) 承担测绘成果质量鉴定、数据认定及标准一致性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 专家的权力和义务
(一) 在四川省测绘局的组织下开展工作、履行专家职责,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扰或阻碍专家的履职行为;
(二) 客观、公正地行使专家权力,并对自己的工作质量负责;
(三) 未经四川省测绘局准许,专家不得擅自以省测绘质检专家的名义开展相关工作;
(四) 专家的个人信息若发生变化,应及时在“四川省测绘质量检验专家库管理系统”中进行更新,保持个人信息的现势性。
第十八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四川省测绘局核实后将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 一年之内三次拒绝参加有关工作的;
(二) 无正当理由,承诺参加但没有参加有关工作或中途退出的;
(三) 工作期间私下接触相关单位的;
(四) 收受相关单位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五) 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工作相关情况的;
(六) 存在履职不公正行为,损害专家使用单位或相关单位利益的;
(七) 未按要求提交相关报告的;
(八) 不参加培训达两次以上的;
(九) 考核不称职的;
(十) 未经省测绘局同意,擅自以省测绘质检专家名义开展有关活动的;
(十一) 由于健康、退休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六章 专家的使用
第十九条 专家选取方式
(一) 专家使用单位需要使用专家,应先向省测绘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使用。选取质检专家应当在省测绘局的监督下进行。一般质量检验项目采取分专业随机抽取方式选择质量检验专家;对于重大测绘项目报请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可采取直接指定的方式选择质量检验专家;
(二) 抽取的专家数量,按照1:1的比例抽取正选和备选专家,由抽取人员和监督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三) 抽取专家后,专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专家具体工作时间和地点。正选专家因故不能参加的,由备选专家按顺序、专业替补;
(四) 专家所在单位有责任和义务进行协调,保证专家能够参加相应的工作;
(五) 专家使用单位应负担专家在工作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专家报酬。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回避:
(一) 与相关单位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
(二) 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保密原则
(一) 抽取的专家名单在工作实施前应当严格保密;
(二) 入库专家均应签订保密责任书(保密责任书详见附件3),承担保密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