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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局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调动广大测绘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推进测绘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促进全局测绘事业发展,结合四川测绘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级项目管理,项目采取无偿、部分有偿和有偿三种方式资助,所资助的项目列入局科技计划,实行合同管理。
第三条 项目管理以科技兴测战略为指导,以解决生产实际应用问题和加快测绘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为重点,促进测绘科技人才的培养。
第四条 局科技教育处负责局级项目的管理工作。局属各单位应明确相关部门负责项目的申报和研究开发工作。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五条 项目采取自由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随时申请、定期评审。每年11月,局科技教育处组织对项目进行集中评审。
第六条 局级项目立项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选题原则上符合局测绘科技项目指南的要求;
(二)有较高的技术、经济价值(或社会效益),有利于测绘事业发展,有助于推动测绘生产、测绘成果应用及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别是能直接满足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研究费用在10000元以上;
(三)研究内容同局内其它项目不相重复;
(四)研究目标明确、技术路线先进可行,一般一至三年内可取得成果;
(五)申请者所在单位有一定研究工作基础,具备可以保证项目完成的基本仪器设备、技术力量和研究条件;
(六)申请者一般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水平)。不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的,须由2名同行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推荐。
(七)申请部分有偿和有偿资助项目应能在短期内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申请人所在单位予以担保,并有偿还能力。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有偿项目。
第七条 项目的申请须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填写《四川测绘局科技项目申请书》(附件一)。
申请者所在单位应加强项目申报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对申请书进行认真审查,签署单位审查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一式四份报局科技教育处。
第八条 局科技教育处受理项目申请后,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工作,并将形式审查结果通知申请单位。对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应同时告知审查不合格的理由。
第九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请项目,由局科技教育委员会对项目进行集中评审。评审会议由局科技教育处组织,评审工作费用由局财务列支。
评审会议程序如下:
(一)局科技教育处汇报科技项目申请、形式审查等工作基本情况;
(二)科技项目申请人汇报申报项目具体内容;
(三)评审委员对项目进行提问、质询;
(四)评审委员对申报项目提出评审意见,填写《四川测绘局科技项目评审表》(附件二)。
第十条 局科技教育处汇总局科技教育委员会对项目的评审意见,提出项目立项意见,报分管局长同意后,下达年度测绘科技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 凡获批准的项目,必须按要求编写项目实施方案(附件三),一式四份报局科技教育处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不予立项的条件:
(一)不符合局测绘科技项目指南要求;
(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不明显;
(三)局内其它单位已经研究过或正在研究的项目(有创新者除外);
(四)研究力量不足或缺乏基本研究条件;
(五)协作关系不落实。
第十三条 参加评审的人员对各种评审意见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申请项目未获批准的,申请者可修改补充研究内容再次申报。
第三章 合同与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凡获批准的项目,必须根据在项目申请书、实施方案中已经明确的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目标和任务、预期成果、进度安排、经费计划等签订《四川测绘局科技项目合同》(附件四),确定甲(四川测绘局)、乙(项目承担单位)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及项目起止时间等。
第十六条 项目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有关条款,更不得无故撤销合同,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全部承担。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关心和鼓励科技人员,努力改善和保证完成科技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交通和时间等条件;局科技教育处应对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督促。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研究人员因故发生变动,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项目负责人的变动应事先征得局科技教育处同意;主要研究人员的变动应报局科技教育处备案;研究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报局科技教育处审批。
第十九条 项目因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完成的或因故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项目完成日期的两个月前将有关情况书面向局科技教育处报告,由局科技教育处负责审查处理,否则按本办法第十六条处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局和各单位应有相应的经费投入开展项目研究,局每年投入经费不少于30万元,各单位每年投入经费不少于10万元。局科技教育处要积极争取国家测绘局和有关方面的科技经费投入。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在项目审批中一次核准,按合同约定分期拨款;年终结余可结转至下年度使用。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限于资助项目直接需要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材料费:项目研究中必需的小型、低值仪器设备或材料;
(二)资料印刷费:用于项目研究的书刊、资料、复印、印刷等费用;
(三)试验费:项目研究中所必须的试验、测试、计算等费用;
(四)租赁费:为项目研究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试验基地等发生的费用;
(五)外协费:申请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费用;
(六)差旅费:研究项目进行调研、专题技术会议等费用;
(七)验收费:项目研究成果验收的费用;
(八)奖励费:用于奖励项目相关人员。
第二十二条 为鼓励测绘科技人员积极从事科技开发工作,局对作出成绩的项目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进行奖励,根据项目研究难度、工作量大小,奖励费所占比例为项目经费核准金额的10—30%;奖励费在项目成果通过验收确认已完成预定研究任务后拨付。奖励的人员名单、金额数量由项目承担单位确定并报局科技教育处审批后执行。
项目无故延期的不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承担单位要精打细算,充分利用本单位和协作单位的仪器设备及其它物质条件;项目经费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土建、外事活动、购置通用设备及实验室改造等;科技项目因故撤销时,应将剩余经费缴回局。
第二十四条 完成项目预定研究任务后,项目承担者应在两个月内将本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连同按《四川测绘局科技成果验收办法》规定的有关成果资料报送局科技教育处,并按规定申请成果验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局科研经费资助项目研究成果的论文发表和专著出版时,有关材料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注“四川测绘局科研经费资助项目”字样。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所有相关材料一律采用A4规格纸张装订,并同时提交其电子文档。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原《四川测绘局科技发展基金建立办法》(川测发[1996]63号)、《四川测绘局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川测发[1998]95号)予以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局科技教育处负责解释。
附件:四川测绘局科技项目申请书:
